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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以船舶不适载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海柏公司赔偿损失。经查,在“海柏3号”交付太海会社之前,印尼验船公证行曾对“海柏3号”进行装载活鱼试验,结论为适载在活鳗装入船舱前,海柏公司曾建议太海会社给船舱供氧而未被采纳。本案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 太海会社是“海柏3号”的承租人,海柏公司是出租人,双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船舶。由于海鳗死亡的原因是船舱存有油漆气味,以及海水放置过久且供氧情况不良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因此海柏公司作为船舶的代理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其船舶不适合约定用途以及未采取合理措施使之适合约定用途所造成的渔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海会社作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调度,在已知“海柏3号”新近油漆的情况下,未考虑海柏公司更换海水的建议,对船舶因为不适载导致渔货死亡也有过错,故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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