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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3年10月8日,某师范专利学校学生李向兵(生于1976年12月)骑车去公园游园,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向兵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项红艳挂倒,项红艳当即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地上,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此时李向兵刚好骑到,便将这捆钞票和项的钱包(包内还有5000元)拾起,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路过的机关干部许某看见,当许某询问李向兵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向兵谎称他与项红艳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许某未再追究。李向兵在现场帮助交警将项红艳抬上汽车然后离去。项红艳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李向兵用2000元买书、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万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闻讯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元存折交某市交警队,并交待了事情经过,表示愿退赔2000元,接受处理。如果你作为李向兵的辩护律师,应从案中哪些情况为李向兵辩护?
  • 被告人李向兵犯罪时未满18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向兵事发后害怕受到制裁,主动技案自首,并要求将2000元退赔,没造成大的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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