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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劳动合同订立制度中“用工”与“签约”各自的法律意义以及相互关系。
  • “用工”具备的属性条件:
    1.双方主体合格。
    2.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
    3.双方关系符合“从属性”标准要求。
    签约的效果则与以往《劳动法》的规定迥然不同,即其后果乃是使劳动合同生效(第16条第1款),而非建立劳动关系。一是用工,其后果是使劳动关系建立;二是签约(即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其后果是使劳动合同生效。在实践中当会出现“同时用工和签约”、“先用工后签约”、“先签约后用工”这三种现象,其中“先用工后签约”又可根据签约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再分为合法分离、违法分离两种状况,情形颇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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