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简述股票发行审核决定的法律效果
  • 1、核准决定
    核准决定表明发行人可以按照申请文件的条件发行股票。考虑到公开募集文件的时效性,特别是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表现会随时间流逝而发生变化,法律上要求发行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发行人须重新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如果在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的这段时间中,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重大事项影响了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2、不予核准的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3、核准决定的撤销
    对于已作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对于核准被撤销的,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中发生过的撤销核准决定案是2002年的通海高科案。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