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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年逾七十的杨某终身未嫁,几年前因患病而行动不便。她拿出多年的积蓄雇佣了一个小保姆王某。心地善良的王某尽心尽力地伺候杨某,杨某颇为感动。2002年11月,杨某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二人一同来到保险公司,为王某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期限是2年,受益人是杨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被保险人签字,王某不识字,就只会写个简单的“王”字,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并给二人开具了保单,杨某也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3年10月,王某在出外办事时不幸遇车祸身亡,杨某为其办完后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理由是杨某与王某非亲非故,投保人杨某对被保险人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即出具本人亲自签名的书面文件,而王某只签了一个姓在上面,于法不符,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杨某再三交涉不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 保险合同有效。首先,王某的知识水平有限,只能写一个姓出来,这是客观上的不能,与其主观意思没有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同意签订保险合同,这一点就足够了。至于签字只是一个形式问题,不管是签全名还是只签一个姓,只要是出自该人之手即可。况且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写全名而不得只写一个姓。因此二者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只签一个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将导致合同无效,就应当立即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实说明。而现实中却是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异议,并开具了保单又收缴了保费,这就足以说明保险公司是认可了合同的效力的。然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矢口否认,这显然是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于法不容。因此保险公司得按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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