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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及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7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专利权同乙公司的原材料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甲公司持有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50万元(不含增值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成本17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计提累计摊销1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乙公司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350万元(不含增值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1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230万元。同时。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其中包括收取补价30万元,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差额34万元)。 假定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入原材料仍作为原材料核算,乙公司换入的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专利权仍作为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 假定上述专利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计算甲、乙公司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 计算双方换入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甲公司换入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人账价值=230/580×580=230(万元);
    换入的原材料入账价值=350/580×580=350(万元)。
    乙公司换入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的库存商品人账价值=150/610×610=150(万元);
    换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200/610×610=200(万元);
    换入的无形资产人账价值=260/610×610=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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