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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3月、2006年4月、2010年9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目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
    (5)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7)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8)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
    (9)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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