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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如何理解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如何保护妇女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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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妇女的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是采用摄影艺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人身权利。民法通则第120条中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没有提及隐私权。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众的人权意识觉醒并逐步增强,人们已越来越注意对自己人身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隐私权也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1993年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们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001年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隐私权的保护中,应着重于对妇女隐私权的保护,其原因就在于两性的性别差异。妇女心理承爱能力较男性为弱,对私生活的秘密性更为看重,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要求就更为迫切。特别是在“性”问题上,由于受东方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女性还是很在意性方面的纯洁性,对这方面的言论亦非常看重,同时也容易受到这方面言论的伤害。因此在保护妇女的隐私权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走在前面,起到了标杆的作用。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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