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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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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如下特殊的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级(含II级)以上的作业。
(二)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产妇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产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三)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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