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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该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这条规定是适龄儿童,尤其是适龄女童接受教育的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该条款明确了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该条款强调的是政府的职责。
    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序总体上极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废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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