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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试述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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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
1.组织作用:
⑴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关及相关劳动问题时,如制定工时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标准,劳动保护措施和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都吸取并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组织劳资双方共同进行讨论
⑵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主要是根据法律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措施,对雇主的大量裁员进行干预
⑶对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争议前介入和争议后介入等方式,进行协商,促使劳资双方合作,达成协议
⑷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全面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2.平衡作用:劳资双方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上出现分歧,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对方时,劳资关系的协商会困难重重,协商结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这对于发展经济和安定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强硬的调整措施,使双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别是当劳工运动一旦危及到经济发展和雇主的利益时,政府往往会使用权力,对工会采取强硬措施,以平衡劳资关系。其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介入劳资双方进行调停,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采取强制手段。
3.监督作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劳资关系的直接干预程度越来越小,而监督的作用于越来越强。当劳资关系的调整进入劳资双方依法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时期后,劳资双方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劳资关系的稳定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因而政府在三方协商格局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
4.服务作用:
⑴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标准
⑵按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163号建议书的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
⑶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关,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发布各种信息
⑷为劳资关系双方进行人员和业务培训,组织国际的合作与交流。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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