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如何理解36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
- 此条政策目的主要是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为提高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益率、吸引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等创造条件。银行在使用该项资金时,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资金运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有关资金境内运用的途径、模式等,应当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等规定。不进行境内运用的该账户资金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存放境外等方式进行必要隔离,做到分账核算、内外有别、专项报告(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余额为零的,不适用上述要求)。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如果成员公司因特殊原因需通过他行的同名人
- 汇发[2014]23号第七条有关外汇收支
- 第三十八条规定“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 成员公司是否可在主办企业所在地合作银行的
- 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
- 23号文第十九条有关外债签约登记,在首笔
- 汇发[2014]23号文规定,境内银行通
-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外债资金结汇进
-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资
- 一些跨国公司既有子公司,也有分公司,但分
- 第二十二条有关意愿结汇。企业和银行是否有
- 36号文第十六条有关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
- 如果境内外一家企业只设立分公司(国内或国
- 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允许成员公司零星费
- 如果成员企业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对直
- 对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成员A直接投资项
- 如何理解第三十八条中的单一企业集团?
- 跨国公司申请外债额度时,应为净资产的1倍
- 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
-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做账户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