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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公司的资产可以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使用吗?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7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2)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与控股股东保持在业务(产、供、销)、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上的独立,所以公司的资产不可以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使用。同时,《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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