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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红筹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
  • (1)股权并购,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海外设立BVI公司,通过BVI公司收购了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想在A股市场上市,必须把企业的控股权转回到境内,并能证明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实际控制人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以及海外公司返程投资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均合法有效,股权或资金的转入转出程序合法、合规。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申报发行上市。但对于股东中存在BVI公司的企业,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针对这种架构制定监管标准,实践中已对该类企业暂停审核。因为在监管部门看来,BVI公司的资金流动过程复杂,股权安排方面往往存在特殊承诺,如对赌条款等,合规性难以查证;公司架构难以查证,缺乏透明度;而且,内资企业外资化现象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采用这种架构上市与公众公司的监管理念存在差异。
    (2)资产并购,即境内公司(内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海外设立BVI公司,通过BVI公司直接收购了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或海外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以该企业协议收购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资产。在此类重组模式下,因境内公司已丧失核心资产,故难以满足上市条件,外商投资企业为新设公司,亦不具备上市条件,而以境外企业为主体在境内上市目前尚无先例,且业绩能否连续计算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3)协议控制,境内公司(内资公司,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股东在境外设立上市主体,并由境外上市主体或其在境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子公司),与境内公司签署一系列旨在达到完全控制境内公司经营活动等的协议,审计机构因该等实际控制关系而将上市主体、境内子公司及被控制的境内公司合并报表以达到上市的条件。境内公司虽然作为经营的实体,但因为协议控制的模式需要将其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
    转移至上市主体或境内子公司,境内公司一般没有利润或利润很少,故原境内公司的利润情况难以满足境内上市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协议控制获得利润的境内子公司,因为其利润均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拥有经营所需各要素,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故该境内子公司也难以满足境内的上市条件。
    因此,协议控制的红筹模式企业,一般来说,需要将利润完全留存在进行实体运作的境内公司,以境内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并经过2至3年的运行,才能满足国内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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