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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何特色?
  •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为加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责任,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求提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2)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求保荐机构将该专项意见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并作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以强化保荐机构的专业职责和尽职调查义务,服务于创业板市场促进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性企业发展的定位。
    (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为加强发行人股本演变情况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正文披露其本次发行前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情况,对公司设立以来的具体股本演变情况以招股说明书附件的形式详细披露。为与《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相衔接,《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将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增列为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
    (4)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鉴于上市公司伪造或变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情形时有发生,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求发行人提供其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5)根据《证券法》及《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要求,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相应地要求除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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