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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儿童服装厂缝纫车间共招用100多名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最多的为两年期限。职工都希望在合同期内多挣些钱,因此,厂方便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厂里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作了半年以后,职工邱某、任某感到工时过长,非常疲劳,提出不愿再加班的请求。厂方以加班是职工个人自愿,且在劳动合同里作了规定,不加班就是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理由,不答应邱某、任某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邱某和任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不再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并驳回对方赔偿的要求。邱某和任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合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本案中该厂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的3小时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而且《劳动法》第18条(一)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而不是依据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法律一经规定,就具有强制性,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企业不能把劳动者想多挣钱作为理由,让劳动者自愿加班而去违法。其结果,企业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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