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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和乙(乙在逃)商量一起搞些钱,两人窜至某发廊,预付100元嫖资后分别与该店小姐A、B发生性关系。甲与A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甲殴打、持刀威胁A,并不让A穿衣服,称要的就是这种"证据"。随后,乙先后向A、B二人出示其随身携带贴有军装彩色照片、姓名为李俊的"客运总站‘门前三包’执勤证",谎称其二人系客运总站派出所公安民警,要将A、B二人及发廊老板带到派出所。A用手机与老板联系未果,后将手机放一黑色皮包内藏匿于席梦思床下。甲责令A将该包交出,并当面清点包内的物品有手机一部、现金2100元,并令A、B二人写保证,称保证发廊及其本人以后再也不会有卖淫行为。甲声称A的皮包和包内物品被没收。然后,甲与乙将A的皮包和A、B写的保证书拿走,离开现场。第二天,甲又电话通知A用2000元钱将其手机换走甲构成何罪?为什么?
  • 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甲的行为性质认定,即究竟是抢劫行为还是招摇撞骗行为以及敲诈勒索行为,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所谓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则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三罪的定义来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威胁手段,而招摇撞骗罪在客观上却没有采用威胁的手段。有无"威胁"行为,即可将招摇撞骗与抢劫、敲诈勒索行为区别开来。所以,本案甲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不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划清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虽然以上两罪在客观上都使用威胁手段,但威胁的内容、方式等有明显不同: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仅限于以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较为广泛,既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要挟。本案中,甲针对A卖淫违法,怕到派出所的弱点,要挟A把皮包交出,没有使用暴力就达到了清点并最后占有包内物品的目的。
    2.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只能由犯罪分子面对被害人当场口头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由犯罪分子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本案甲要A以2000元钱换取手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
    3.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将会当场实施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将要对其实施暴力的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本案甲在索取财物时,对被害人没有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财物劫走的犯意,也没有实施劫财行为;甲所获得的财物,只具有当场要挟、敲诈的故意。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的当场取得,但更多的是在发生威胁、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综观本案,甲是在谎称系公安民警,当面威胁、要挟要将被害人带到派出所,然后将其黑色皮包拿走,并于其后,甲又打电话通知A以2000元现金换取手机,与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不符。综上所述,甲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利用被害人卖淫违法,怕到派出所的弱点,威胁被害人将皮包交其清点后,将皮包拿走;事后,甲为进一步敲诈钱财,又电话通知被害人以2000元换回手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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