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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建筑工程,合同工期为2005年6月27日至2006年5月4日。2005年6月27日,工程如期开工,在此之前的2005年6月22日,发包人将工程预付款足额支付给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月在确认了当期发生工程量、承包方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质量状况后,l4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方的意图,设计单位发出一项设计变更,根据该项变更,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减少至原计划工程量的73%。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做相应调整。而建设单位则认为应当遵循原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就此分歧,需要T程师调整。经调整,双方达成共识;最终减少的各分项工程量超过原计划工程量l5%的部分,执行新的全赞用假单价,其余数据不变。 问题1.题目中关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描述中,有何不妥之处? 2.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达成协议,工程师应如何处理?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什么为依据?
  • 1.不妥之处有:①发包方于2005年6月22日支付预付款不妥。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即发包方应于2005年6月20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
    ②发包人将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质量状况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的作法不合理。工程进度款,应依据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单价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③14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做法不妥。在确认计量结果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师的处理方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量变更价款的方法是: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公司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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