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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月仙系某村村民,1986年经人介绍与何庄宇相识。同年年底,两人按当地习俗以 夫妻名义同居,1987年11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88年6月,王月仙和何庄宇进城, 各自开办了一个理发店和一个饭店。由于王月仙理发技术好,人又长得漂亮,所以有很多 人到她的理发店去理发。其中有一个叫宋和平的人,更是隔三岔五上王月仙的理发店,很 快两人便打得火热。1988年10月,王月仙以怀疑何庄宇在外与别的女人乱搞染上性病为 由,提出分居要求。何付了王1000元房租费后,双方分居。这以后,王租住在一间平房 里,并开始与宋和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1989年12月,王关闭了理发店,到宋和平开的 旅馆里做收钱开票工作,又重新租了一套单元房。王月仙在旅馆工作期间,有时住在自己 房内,有时住在宋和平的房内。旅馆内的服务员私下里戏称王月仙为老板娘,被宋和平得 知后制止。1991年7月,何庄宇向法院起诉:认为王、宋二人的行为己构成重婚罪,要求 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调查,以重婚罪分别判处两人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 刑。王、宋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 本案涉及重婚与通奸的区别。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它混淆了重婚与通奸之间的界限。重婚是严重的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又规定:“禁止重婚”。一夫一妻制和禁止重婚是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原则的两个方面。但重婚并非破坏一夫一妻制的惟一行为,它只是破坏程度最严重而已。在重婚之外,通奸和姘居也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通奸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临时性、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姘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同居,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公开。从法律后果看,重婚除法律规定可排除的外,都构成重婚罪,而姘居只在受害者为军人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即破坏军婚罪。重婚的构成条件必须要有两个婚姻关系存在,如果当事人在前婚姻来解除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王月仙和何庄宇之间尚未解除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而王月仙与宋和平之间未登记结婚,也未构成事实婚姻,因为王、宋二人从未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旅馆里服务员也只是“戏称”王月仙为老板娘,并被宋和平制止。王有时住在自己租住的房内,有时住在宋的房内,两人没有共同生活,他们俩的性关系是秘密的,临时性的,这是典型的通奸行为,而非事实婚姻。因此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王月仙、宋和平无罪。需要指出的是,姘居和通奸虽不是法律上的重婚,但却妨害乃至破坏他人的婚姻和家庭。从根本上违反一夫一妻原则,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极易造成婚姻纠纷甚至
    激化矛盾,因此为法律所禁止和社会道德所不容。对王、宋的通奸行为,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如情节严重,还可以采取行政处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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