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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许光达与莫丽香是邻居,许很喜欢莫,但由于许好吃懒做,嗜好赌博,加上家境贫 寒,许根本配不上莫。后经人介绍,莫丽香嫁到外地。莫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一年 以后,莫临产返回娘家生小孩,而当地风俗是不允许外姓人在屋里生产的,莫家父母把莫 丽香安排在牛棚里生产。许光达得知此事,认为莫丽香的婚姻破裂,便起意娶其为妻,并 请了媒人同去莫家“说亲”。莫父也感到女儿这样下去没有好日子过,表示同意将女儿转 嫁给许光达为妻,并当场收下500元彩礼钱,让其接走莫丽香。但莫丽香表示孩子都生下 了,不能改嫁,转住到姐姐家里,待满月后再回夫家团聚。数月后的某晚,许光达买通莫 丽香的弟弟,带领许家亲友数人,赶到莫丽香的姐姐家,谎称母亲病重,要莫丽香回家陪 住,将莫丽香及孩子一起劫持到许家,丽香的姐姐发觉后,马上通知妹夫即莫丽香丈夫文 建国,让其赶到许家要人。文几次到许家交涉,都因大门紧锁,无法与莫丽香见面。后经 政府出面干涉,许光达才勉强放人。许光达将莫丽香劫持到家,共禁闭了5天。对此,文 建国、莫丽香共同向法院提出控告。许光达的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对于本案法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光达主观上是为了娶莫丽香为妻,客观上采取了劫持、禁闭莫丽香的暴力行为,属于抢亲性质。许光达的行为侵犯了莫丽香的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莫丽香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是有夫之妇,且生了孩子,因而不存在其婚姻自由遭干涉的问题。此外,许光达明知莫丽香已非抢亲对象,她已经是他人之妻并已生育小孩;又不肯离婚改嫁,不符合抢亲的性质。所以,对许光达的行为应该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许光达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法律禁止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使用暴力手段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婚姻自由,必然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意图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如强迫他人和自己结婚,或阻挠他人离婚等等。这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最大的区别。本案中,许光达明知莫丽香与他人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仍然采取劫持、禁闭的手段,强迫莫丽香嫁给自己,将莫丽香囚禁达5天之久,既侵犯了莫丽香的婚姻自由权利,也侵犯了文建国的婚姻自由的权利,情节严重,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应该追究许光达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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