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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7年12月,赵某被一家公司聘为市场总监,双方订立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是2010年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为1.2万元。2008年6月,公司进行半年期的考核,赵某由于业绩不佳,被评为不合格。随后,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通知赵某调整至市场经理助理岗位,即日起公司按薪酬制度确定的市场经理助理岗位薪资标准执行,赵某当场表示拒绝。第二天,公司告知赵某,公司调岗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对不胜任的员工进行调岗,如果依然不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赵某表示理解,并到新岗位报到。 三个月后,赵某辞职,并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法?为什么?
  • 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者培训后依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对于不能胜任的劳动者应当调岗或者培训。本案中公司采用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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