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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2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3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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