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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农民赵某于2002年6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自2002年6月30日起至同年9月20日止,对投保方赵某种植的玉米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如果发生火灾造成保险玉米损失的,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还规定了投保方的义务:若发生火灾,应积极抢救,尽量减少损失;出险后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两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双方达成一致,赵某也如数缴纳了保险费。同年8月,赵某像往常一样在玉米垛旁边准备了防火水缸,但还未来及放水,就因家里有事离开了玉米场,玉米无人看守。结果玉米失火,附近群众虽奋力抢救,但由于附近没有水源,只能用沙石扑火,最终玉米所剩无几。次日,赵某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要求按保险合同规定的金额全部赔偿。 保险公司经过勘察后,以今年气候不好,玉米实际产量低于承保时预计产量,火灾损失没有那么大为由,只肯赔偿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能否以玉米实际产量低于预计产量,火灾损失没有那么大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公司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在订立夏粮火灾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的标准就是预计承保玉米亩产量,只是一个估计值,不可能一点误差也不存在。更何况所有玉米也都已经烧成了灰烬,因此玉米的实际产量更加无法准确测定。另外,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也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的。金额大的保费自然也高。收取保费时时希望金额越打越好,但到需要理赔时却翻悔不理了,这显然不是诚实信用的表现。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上述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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