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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企业因环境整治需要从市中心区域搬迁至远郊。部分骨干员工认为路途遥远,且公司未提供上下班班车便利,不愿意去新址上班,向企业提出:这种搬迁已经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未予同意,并通知这些员工按期到新址上班,否则作旷工处理。 事后,这部分骨干员工未按通知要求到新址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对部分不需要的富余职工,未经协商,直接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两类员工均与公司发生争议。 企业对骨干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 企业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不合法。理由如下:
    企业从原址搬到远郊,由于路途遥远,未提供交通便利,客观上对员工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属于情势变更——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与部分骨干员工协商导致员工未到新址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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