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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必须遵循哪些规定?
  •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2)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②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③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④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⑤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3)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上市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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