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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保险公司承保当地皇冠牌小轿车一部。1999年3月21日,被保险人陆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使中强行并线的一外省车辆相撞。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的过程中,双方事故原因及各自应负的责任意见不一,并发生口角。交警赶赴现场后,判定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陆某心中不服,拒不执行判决。对方向陆某索赔未果,遂直接向承保公司请求赔偿。承保公司受理赔款后,接到陆某的书面通知,告知保险人,自己放弃对该起事故的索赔权利。那么以上事故中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第三者可否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
  • 本案例表面上的问题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的行为是否对受害人有效。实质问题则是,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事故受害人)是否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依照此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第三者才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第三者享有直接请求权;二是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金。满足上述两条件之一即可。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一般也不对该问题作特别约定。因此,本案中保险人并不承担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直接给付保险金的法律义务。被保险人声明放弃对该事故的索赔权,事实上就是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第三者的请求不予接受和处理。受害者只能向直接侵害其人身和权益的致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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