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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养鸡场为引进良种鸡急需资金20万元,遂向甲公司借款10万元,以其一整套价值10万元的超豪华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养鸡场又向乙公司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作了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乙公司占有。养鸡场得款后,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养鸡场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养鸡场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贷款。该合同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来,良种说将良种鸡送交养鸡场,要求支付运费,被养鸡场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养鸡场预计的收入未能实现,致使养鸡场不能及时倘未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甲公司、乙公司和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还查明:乙公司在占有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个体户修理,乙公司无力交付丙的修理费1万元,该音响设备乙被丙留置。养鸡场对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
  • 养鸡场对良种站提出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本案中,合同约定由养鸡场以其销售的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现养鸡场不能履行该义务系由不可抗力所致,只要养鸡场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通知了良种站并采取了减损措施,事后又向良种站提供了有关证明的,便可适用免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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