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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及特点。
  • 英国资产阶级内阁制度的形成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人组阁。
    1696年威廉三世接受桑德兰伯爵建议,任命辉格党人组成清一色的辉格党人内阁,1698年托利党人在议会选举中获胜,成为议会多数党,威廉三世就解散辉格党内阁,任命托利党人组阁。这样,威廉三世开创了国王任命议会多数党人组阁的先河。
    第二阶段责任内阁制原则初步形成。
    1701年《王位继承法》中关于国王命令须经相关大臣副署才能生效的规定,为责任内阁制奠定了宪法基础,著名国务活动家罗伯特•沃尔波(1676—1745)的政治才干又加速了内阁制原则的形成。
    第三阶段是议会改革后责任内阁制正式形成。
    从此,议会至上原则得到完全确立,首相任免权由国王移到议会下院,责任内阁得到完善,并形成若干新的原则:首相取代国王主持内阁会议和政府工作,国王不再出席内阁会议;国王须任命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成员从下议院多数党中产生,内阁凭借议会信任行使权力;内阁阁员与首相共进退,对政府行为集体负责,内阁政府在议会大选失败后须立即辞职。
    特点:
    (1)国家元首是世袭君主,但没有实权,他发布的行政命令须经有关的内阁部长副署才能生效。国王必须任命议会中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组成内阁政府。
    (2)英国内阁权力很大,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核心,领导政府工作。
    (3)内阁与议会互相牵制,内阁有权提出政府议案,指导议会立法;议会有倒阁权,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而且一般是实行集体负责,内阁阁员与首相共进退。内阁须取得议会信任,否则,内阁须集体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由新选出的议会决定内阁去向。
    (4)英国内阁与议会关系比较和谐。原因是内阁政府与议会多数党一致,于是有人称英国是两权分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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