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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借贷给某公司修建厂房和购买大型生产设备。1年多后甲银行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款。与此同时,甲银行拟将其吸收的公众存款的3000万元与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问:甲银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上有哪些违法之处?拟将投资设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想能否实现?
  • (1)违法之处查:一是拆入资金是否用于投资于股票,二是是否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三是是否超过了同业拆借的最长期限,《商业银行法》规定为4个月。对拆入资金的用途规定有:一是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二是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2)不能实现,因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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