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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先生报名参加赴山西旅游团。行程开始后,在平遥,早餐是生硬的馒头配咸菜,导游说早餐标准是8元。刘先生便找到餐厅负责人核实情况,被告知他们的早餐标准为6元。刘先生又找到导游,导游承认了早餐标准是6元,并提出利用差价2元为大家买水的解决方案。午餐是洋芋丝、洋芋片、洋芋糊糊、洋芋疙瘩、萝卜丝和豆芽,大家根本吃不饱。接下来几天的餐食也没有得到改善,而导游答应给大家买水的承诺也未兑现。经调查,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内容十分简单,除没有载明餐饮标准之外,也没有载明住宿标准、游览项目的时间安排等。试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1)所签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九项内容。
    (2)《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3)《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旅游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应当载明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等。
    (4)本案中,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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