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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 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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