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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北京市A区)律师张某,以律师辩护人身份参与北京市B区人民法院庭审。庭审开始后,张某多次未经法庭许可发言,后受到审判长警告训诫,张某遂以法庭不公正无法辩护为由,拒绝辩护并擅自退庭。事后,张某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了情况,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请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试析对张某的行为应当予以何种行政处罚?处罚应由何机关实施?
  • ①张某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张某拒绝辩护的理由不属于《律师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三种正当理由。依据《律师法》4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0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张某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且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本处罚应在“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
    ③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张某的行为应由北京市A区司法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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