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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在某市中心地段有一家餐厅,由于人流充足,生意很是红火。张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打理,遂由吴某承租下来。在承租合同中规定,吴某每年向张某支付20万元的承包费,其他的经营成果都归吴某所有。吴某在承包后,并未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记,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一年后,税务机关向张某发出了企业所得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张某辩解道,承租合同中明确规定除收取承包费外一切事宜都由吴某承担。你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造成了哪一方的额外税负?这一问题应该怎样避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虽然张某将餐厅承租给吴某,但由于吴某没有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1997]8号文件,要求张某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显然被承租人张某承担了额外税收负担。张某想要避免额外税收负担,应要求者承租人吴某改变餐厅名称,并另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张某承担税款,但适当提高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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