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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11月,某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1年。出于疏忽,某甲忘了告诉丈夫某乙。2003年5月,某乙单位为每名职工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也是2万元,期限也是一年。同年9月,某甲家中失火,烧毁了部分家具,某乙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现场勘查后,保险公司认定某甲损失财产价值2万元。这时,某甲和某乙各拿出一张保险单来,要求保险公司就每份保单分别理赔,即共赔付4万元,因为两张保单都是缴纳了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某甲和某乙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且某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保险合同无效,遂拒绝履行理赔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 根据《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条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合同设立的目的在于补偿投保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额外的损失,而不应当成为投保人获利的工具。因此,对于重复保险的,以及在同一家保险公司重复保险的,保险公司只需赔偿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就可以了,本案中,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理赔,但不是投保人要求的4万元,而是投保人实际损失财产额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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