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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7年3月,甲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乙公司委托,并根据乙公司要求对甲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前身某市财务资产评估服务所1992年11月30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文号为:评估甲[92]字第101号)作出修改,补入部分土地价值,致使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总资产增加。对上述改动,甲资产评估事务所未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作出说明,仍以原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文号和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已修改过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甲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 甲事务所的行为属于证券欺诈行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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