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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称某上市公司存在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遂派工作人员王某前往该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王某向上市公司出示了证件及调查通知书,但上市公司以证监会只派王某一人调查为由,拒绝接受调查。后证监会又加派工作人员刘某,与王某一起前往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由于刘某在半个月前不慎将工作证遗失,同时怕单位领导批评,没有向单位说明工作证遗失一事,也未及补办。因此刘某不能向上市公司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上市公司以此为由再次拒绝接受调查。刘某只好回单位说明此事,拿到单位的工作证明后,才同王某进入上市公司,展开对该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但受到单位领导因对遗失工作证后隐瞒不报一事的严厉批评。  在王某、刘某经过调查后,查明该上市公司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遂根据调查结果对上市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上市公司虽然不服处罚决定,但为了不影响其股票价格,向证监会申请不要对外公布该处罚决定,证监会便没有对外公布。后与该上市公司存在行业竞争关系的A公司得知王某、刘某调查上市公司一事,并打听到刘某因工作证遗失未报受到单位批评,知道刘某对上市公司存在不满情绪,于是多次请王某、刘某吃饭,并通过利益诱惑试图打听二人在调查过程中所知道的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王某、刘某为贪图便宜,再加上刘某本身对上市公司拒绝接受调查一事存在不满情绪,便向A公司透露了上市公司的许多客户信息。 上市公司能否拒绝接受调查?
  • 《证券法》第18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可见,证监会在第一次调查时,只派出了王某一人,不符合《证券法》“不少于二人”的要求,因此上市公司有权拒绝。在第二次调查时,证监会虽然派出了王某、刘某二人,但刘某不能出示合法证件,因此上市公司也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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