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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子女更改姓名的如何处理?
  • 根据《婚姻法》规定,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年幼尚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其父母双方协议一致的,可申请变更子女原来的姓名;
    二、其父母双方协议不成,子女又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仍沿用原来的姓名;
    三、子女长大,已有辨别能力,能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可自行决定姓名。
    在办理姓名理发手续时,16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所长批准;16周岁以上的,应有派出所审查,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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