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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计算题:某公司主要生产电器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税额8500元。支付采购运费,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3000元、增值税330元。 (2)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税额5100元:支付运费4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3)销售1000件产品给甲公司,每件不含税价格3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于10日内付款,按照约定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 (4)委托乙公司代销500件产品,协议规定每件不含税价格400元。月末收到乙公司销售400件产品的代销清单,并根据协议按每件40元支付了代销手续费。 (5)为丙公司加工一批产品,取得加工费收入46800元(含税),开具普通发票。 (6)自建厂房领用当月购进的原材料,实际成本10600元(其中运费600元)。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请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 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00+330+5100=13930(元);
    当月应转出进项税额=(10600-600)×17%+600x11%=1766(元);
    当月销项税额=1000×300x17%+400×400×17%+46800÷(1+17%)×17%=85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85000-13930+1766=72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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