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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收购预警制度
  • 是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或个人施加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醒证券市场中的公众股东,公司控制权可能在未来会发生变化。
    我国现行立法把收购预警的标准定为5%,我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87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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