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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学校遂决定将奖券分给每位教师,每位教师2张。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来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个人出资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将奖券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
    4、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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