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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2月,环球材料公司与某县农业机械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机械厂提供线型钢材20吨,每吨价为1,200元,共计货款24,000元.合同订立后10天由农业机械厂预付货款12,000元,环球公司分两次交货,以后,农业机械厂如约在10天内预付货款12,000元,但材料公司未交货,虽经机械厂多次催货,材料公司既无货可交也不退款,机械厂遂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环球材料公司系一劳教释放人员以某县某乡的名义向县工商局申报成立,在申报申请中隐瞒了真实情况,注册资金自报10万元系子虚乌有,公司总经理、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由该劳教释放人员一人担任,只有几个临时招聘的临时工,经营场所系向其他单位租用。环球材料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设立条件?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有关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的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从环球材料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缺乏成立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活动,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具备法律资格的环球材料公司在既无资金又无货物的情况下,采取卖空的手段骗取他人货款,故该合同无效。在处理上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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