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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谈谈你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
  •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之所以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其根本原因在于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与社会经济制度、交易安全及他人利益都有着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确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也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便捷,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依照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法定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和物权的内容法定。前者称为类型强制,后者称为内容固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物权类型。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依其违反的情形,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例如,法律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工业用地的最高存续期限为50年。若当事人约定的年限超过50年的,则超过部分无效,应缩短至50年。
    (2)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若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例如,当事人协议设立居住权的,不得认可为物权。
    (3)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使物权内容部分无效,但若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例如,当事人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不影响抵押权、质权的效力。
    (4)当事人设立的物权虽归于无效,但若该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仍可发生其他法上的效力。例如,当事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承租人在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时享有优先承租权,并且具有物权效力。这一约定因无物权法上的根据而无效。但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因而可以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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