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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4年9月,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况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请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租金的时间为2004年3月1日,因此薛某应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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