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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常劲夫妇有一子常浩。1998年3月,常劲一家外出旅游,不幸遇车祸,三人中只有 常浩一人存活下来,成为孤儿;常劲的同事40多岁的凌云夫妇见常浩可怜,虽家中并不 宽裕而且还有一个儿子,决定收养常浩,遂去民政局办理手续。但民政局称凌云夫妇不符 合收养条件,不予办理。民政局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 民政局不予登记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本案中,凌云符合后三个条件。关键是他们已有一子,是否还可收养常浩?《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凌云虽有一子,但其收养孤儿常浩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政局应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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