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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某中学教师崔某在周末放学后义务为其班级学生张某补习数学。该生属于习惯性不听讲、不守纪律的学生。经多次提醒劝告不听,并顶撞教师,情急之下,崔老师用手掐了该生的左脸。事后,该生之父大闹学校,并带来当地"焦点透视"节目组的记者进行采访、曝光,大肆渲染。当地教育局迫于媒体的压力,局长当即拍板:对该教师马上解聘,并赔偿学生损失费3000元,要求该学校有关领导作出严肃的检查,并通报全市各级学校就此事展开讨论,自查反省,引以为戒。 问题:局长的决定合法吗?
  • (1)局长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乎法律程序。
    (2)教师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崔老师是义务为学生补课,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一种奉献精神。由于学生不听话,情急之下掐了该生的左脸,尽管不恰当,但也属情有可原,尚未达到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地步,但教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应该侵犯学生的人身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教育部门可以给予解聘。崔教师的做法尽管有过失,但其出发点在于为学生补习,且是在情急之下犯错。教育局开除该教师的行为显然有些仓促,也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学生的父亲不仅不配合学校对其子女进行教育,而且发生了过激的行为,大闹学校构成了对学校的冲击,可以依法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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