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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张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一所中学教数学。一年后所教班级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换老师。学校经调查发现,张某不认真研究本专业知识,课前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课堂教学效果不好。教研组长多次找他谈话,组织有关教师听他的课,但张某不接受对其教学工作的检查,甚至在成绩评定时,有意评低对他有意见学生的成绩,个别的甚至有意评为不及格。学校经研究认为张某不再适宜担任该科教学工作,但又没有合适的科目,决定由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教师,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的决定侵犯其教育教学权,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问题: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分析学校的决定是否合法。
  • (1)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的基本权利。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主要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专业性活动中享有的自主性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教育评价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教师教育教学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显然张某没有完成上述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备课不认真、不认真钻研业务,而且故意给有意见的学生打不及格等,都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所以学校的决定完全合法,即使给个行政处罚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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