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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0年1月小张到某会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小张每月工资只4000元.公司于2000年3月20日做出一项决定,从全体职工的工资中提取20%作为绩效工资,如果年底公司完成各项指标,绩效工资将一次性发放职工本人,如果公司完不成指标,绩效工资将不予发放.从2000年4月起,小张每月领到3200元的工资.为此,小张于2000弃6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 请分析说明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 该公司的几种做法是违法的。
    首先,该公司在用工之日起未与小张签定劳动合同,即已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在该公司工作,即已形成双方的事实劳动合同,3月20日前双方约定的工资额度即可确定为小张事实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
    其次,根据工资奖金调整的规定,该公司在做出工资改革前要向全体员工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在薪资改革后,出现员工原来的工资水平高于调整后的工资方案,根据过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是本着维持工资水平不下降的原则,维持原有的工资水平。
    第三,根据劳动法的第9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任何理工或方式扣除员工工资的。如果双方重新约定了改革后双方认可的薪酬调整规定,作为员工的绩效工资的发放,应依据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考评后核算员工工资,而非按照企业业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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