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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5年6月,19岁的李某从东北农村来到北京,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应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07年8月,已有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仍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期间,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李某的工伤。2008年3月李某治疗终结后,被制定的工伤鉴定机构确定为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工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印刷厂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李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 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58万抚恤金是无法律依据的。 1)、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四级,应退出生产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证件。 2)、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抚恤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3)、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可得到21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4)、患病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有困难时,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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