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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晚报刊发了一则“人体电子增高”治疗仪的广告。该广告称:“16岁至25岁的男女青年使用后,半年内可增高3至7厘米。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鉴定,是矮小青少年的最佳增高器。该产品为某市医疗器械厂生产,欲购者可直接与该厂联系,价格为每个240元,款到寄货。”该市一些青少年从晚报上看到该广告后,便按广告上提供的地址寄款邮购。但款寄出去后,杳无音讯。经查证,某市医疗器械厂并不存在,而发布该广告的人已去向不明,所留下的有关证明文件也系伪造。消费者将此情况向该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指挥中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某市晚报社负有广告发布审查之责,由于该广告主系从事诈骗活动且已去向不明,发布广告的某市晚报社不能提供此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某市晚报社就应对自己的疏于审查的失职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向受损害的消费者赔偿损失。对市晚报社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市工商部门可以给予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对消费者而言,12315工作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因某市晚报社做虚假宣传购买、使用此商品而造成的损失,向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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