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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假如农电局放弃了票据权利,其债权如何实现?
  • 如果农电局放弃了票据权利,可以依其对水泥厂的债权要求水泥厂偿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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